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执21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月华,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大连万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办事处春满社区兴城街**。
法定代表人刘明先,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月华与被执行人大连万阳服装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7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230.00元;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1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万阳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期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认缴),其办公场所及车间系租用大连茂丰制衣有限公司的房屋,现已停产,未发现法定代表人刘明先和其他管理人的行踪。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本院已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报批对刘明先采取拘留。至此,本案执行款劳务费1230.00元、诉讼费12.5元未能实现。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赵月华,拟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案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告知,因电话停机约谈不成。
上述事实,有各协作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以及执行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程序的基本职能是尽力实现权利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但执行程序不可能承担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客观发生的全部风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大连万阳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已被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本案已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赵月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郭成科
执行员郭万一
执行员于江
书记员:
书记员林芳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