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等与刘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桂0681民初1236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16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81民初1236号
当事人:
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望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龙信忠,总经理。
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住,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新华北路****商场
法定代表人:王荣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润森,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宝,男,1979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均静,女,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与被告刘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兴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简钱舟
书记员:
书记员秦秋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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