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1)陕0803执177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17
案件内容
王某某:
你与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03民初146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38000元,共计人民币138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于2023年7月30日前偿还28000元);
二、若被执行人王某某不能按照上述协议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由被执行人王某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20‰计,计息时间从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按12.83‰计,计息时间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16元,执行费3872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横山区支行
账户名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2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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