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劲冠娱乐有限公司、项显兴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粤73民终6367-6460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2-01-21
案件内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终6367-64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劲冠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钟一村钟屏岔道。
法定代表人:项显兴。
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兴,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谢培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冠磊,广东诚名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劲冠娱乐有限公司、项显兴因与被上诉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共九十四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5074-5117、5119-5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九十四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广州市劲冠娱乐有限公司、项显兴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至今未缴纳上诉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对本九十四案每案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广州市劲冠娱乐有限公司、项显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裘晶文
书记员:
法官助理郝文灿
书记员刘秋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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