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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粤0307民初1512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2-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5122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李某,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长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在2016年9月29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张薇炜

人民陪审员陈秋玲

人民陪审员郭大元

书记员:

书记员朱延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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