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粤0307民初15122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2-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7民初15122号
当事人:
原告:黄某,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李某,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长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在2016年9月29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长张薇炜
人民陪审员陈秋玲
人民陪审员郭大元
书记员:
书记员朱延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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