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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人民法院追缴马飞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321执22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2
案件内容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321执22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马飞

审理经过:

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鞍台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飞现在监狱里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博

审判员:韩平

助理审判员  :张宁

书记员:

书记员:于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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