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法院追缴马飞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321执22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2
案件内容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321执222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马飞
审理经过:
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鞍台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飞现在监狱里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杨博
审判员:韩平
助理审判员 :张宁
书记员:
书记员:于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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