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602执1202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2执120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
负责人宋国权,系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平,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2016)浙0602民初5933号裁定,查封王平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中心北路193号202室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王平已履行(2016)浙0602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王平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中心北路193号202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平
代理审判员陈滨
代理审判员姜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朱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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