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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602执1202号之一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02执1202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

负责人宋国权,系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平,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2016)浙0602民初5933号裁定,查封王平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中心北路193号202室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王平已履行(2016)浙0602民初5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王平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中心北路193号202室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平

代理审判员陈滨

代理审判员姜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朱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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