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25民初3669号
当事人:
原告:季东,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季锋,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季东与被告季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担保代偿款50821.9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1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季锋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季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30日,季东为季锋向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5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季锋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2019年8月21日,季东履行担保责任,为季锋归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821.93元。后季锋未归还该笔代偿款。上述事实,由季东提交的借款申请书、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融资保证函各1份,自助放款凭证、收贷收息凭证各2份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季锋支付季东担保代偿款50821.9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季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张渝琳
书记员:
书记员苏龙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