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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房春祥与胡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浦民初字第4622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5-11
案件内容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初字第4622号

当事人:

原告房春祥。

委托代理人齐林建。

被告胡德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春祥诉胡德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洪昌

书记员:

书记员李思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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