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贾俊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114民初2513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4-29
案件内容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2513号
当事人:
原告:成都市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同兴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徐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诺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俊奇,男,199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俊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成都市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王立国
书记员:
书记员沈欣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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