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17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罗玉霞。
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彦,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罗玉霞申请执行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275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玉霞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现执行到位金额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经调查反馈,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2018)川0107民初2752号民生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代功
审判员万品儒
审判员陈诚
书记员:
书记员杨志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