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彭傲晴等与魏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1723民初296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3民初2968号
当事人:
原告彭某。
原告彭傲晴,女,汉族,2010年9月31日出生,住平舆县。
法定代理人张停,二原告的母亲。
原告彭小同,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魏涛,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彭傲晴、彭某、彭小同与被告魏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以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傲晴、彭某、彭小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傲晴、彭某、彭小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孟庆功
书记员:
书记员陈俊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