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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彭傲晴等与魏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1723民初2968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3民初2968号

当事人:

原告彭某。

原告彭傲晴,女,汉族,2010年9月31日出生,住平舆县。

法定代理人张停,二原告的母亲。

原告彭小同,男,汉族,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魏涛,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彭傲晴、彭某、彭小同与被告魏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以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傲晴、彭某、彭小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傲晴、彭某、彭小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孟庆功

书记员:

书记员陈俊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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