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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兴业国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朝民初字第237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06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2378号

当事人:

原告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7099号。

法定代表人侯文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乔,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兴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同志街2675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兴业国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乔、被告吉林省兴业国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3日签订《关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协议》一份,协议确认秦皇岛房产所有权人为原告,约定被告在签订协议后10日内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经原告催促后仍没有立即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办理秦皇岛北戴河XX度假村X区2号别墅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吉林省兴业国际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涉诉房产为国有资产,理应归国家所有。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根据原告公司为被告出具的承诺,原告不应给被告添麻烦。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1日,原、被告及吉林吉信国际经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凤翔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根据2009年2月23日省国资委专题会议纪要﹤4﹥的安排签订资产接收协议,约定:位于秦皇岛房产,建筑面积398平方米由原告通过协议转让、划转或其他方式予以接收。2014年9月3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协议,约定:双方确认秦皇岛房产所有权人为原告,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产基本信息为产权证号为秦皇岛市房权证秦北房字第2000xxx7号、面积398平方米、位于秦皇岛北戴河临海度假村A区2号、丘地号Q2000xxx7;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前双方就改房产变更登记方面的违约责任互免,原告已支付房产相应对价且双方无争议;被告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现原告以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为由,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办理秦皇岛北戴河临海度假村A区2号别墅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诉争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名下。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关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协议、国资委2009年2月23日专题会议纪要、资产接受协议、情况说明、秦皇岛市房权证秦北房字第2000xxx7号、借据4份、吉林银行转账支票存根4份、转款说明1份、收据2份及庭审笔录存卷为证,足资认定属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吉林吉信国际经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凤翔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接收协议以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关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至原告名下。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省兴业国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XX度假村X区2号、产权证号:秦皇岛市房权证秦北房字第2000xxx7号、丘(地)号:Q2000xxx7、建筑面积398平方米房屋的产权变更至原告吉林省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

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兴业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王威

审判员谢省伦

人民陪审员包曼

书记员:

书记员曲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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