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世湖与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环卫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铁执字第38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10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铁执字第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世湖。

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环卫服务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南康镇糖厂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廷选,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世湖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环卫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仲案字(2010)第3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房屋、土地、车辆、存款均无其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钟宏

书记员:

书记员苏振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