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华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万奇、吉红阁追偿权纠纷的恢复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陕0525执恢111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14
案件内容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25执恢1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华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红军,男。
被执行人王万奇,男。
被执行人吉红阁,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华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万奇、吉红阁追偿权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万奇所有的位于合阳县城关镇南大街101号的商住房进行拍卖,拍卖款2501312元,执行费20816元,下剩余款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澄城县华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万奇、吉红阁追偿权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刘长生
审判员李宏宪
书记员:
书记员周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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