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513刑初680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代华,男,汉族,1995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7]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代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0时10分左右,被告人陈代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潮阳区谷贵路谷饶镇华里村谷某与创大路交界路口时,与张某1驾驶的粤D×××××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代华受伤住院治疗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代华血液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代华及张某1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代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和辨认,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照片,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陈代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代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代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代华有坦白和自愿认罪情节,对其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代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陈科云
书记员:
书记员赵佳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