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执1859号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3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李培辉,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顾文亮,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李培辉与被告顾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17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东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顾文亮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在上海市静安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沈向阳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徐颖
书记员:
书记员李露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