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281执9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仁林,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袁长金,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张仁林与袁长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长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仁林贷款981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816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日始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38元,由被执行人袁长金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司法查询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赣0281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许生才
审判员蒋建华
审判员徐高飞
书记员:
书记员朱保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