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魏向阳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1003执异23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8-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03执异23号
当事人:
异议人:王浩,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异议人:魏向阳,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审理经过:
关于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向阳、王浩追偿权纠纷,异议人魏向阳、王浩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异议人魏向阳、王浩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王浩、魏向阳撤回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方绪萍
代理审判员王芳
代理陪审员全庆凯
书记员:
书记员熊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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