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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魏向阳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苏1003执异23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8-08-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003执异23号

当事人:

异议人:王浩,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异议人:魏向阳,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审理经过:

关于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向阳、王浩追偿权纠纷,异议人魏向阳、王浩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异议人魏向阳、王浩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王浩、魏向阳撤回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方绪萍

代理审判员王芳

代理陪审员全庆凯

书记员:

书记员熊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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