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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成、刘朝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鲁1502执379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15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379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洪成,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刘朝军,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旅游度假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鲁1502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每年定期扣划工资一次,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鲁1502执3799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终结执行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玉霞

审判员赵利

审判员毛英民

书记员:

书记员黄军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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