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晓燕与被告刘建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晋0802民初8270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19
案件内容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8270号
当事人:
原告:秦晓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嘉,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善,女。
审理经过:
原告秦晓燕与被告刘建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秦晓燕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晓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晓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秦晓燕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畅清泉
书记员:
书记员刘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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