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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晓燕与被告刘建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晋0802民初8270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19
案件内容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8270号

当事人:

原告:秦晓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嘉,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善,女。

审理经过:

原告秦晓燕与被告刘建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秦晓燕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晓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晓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秦晓燕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畅清泉

书记员:

书记员刘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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