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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树宝与被执行人陈剑瑞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陕1023执10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02
案件内容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1023执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树宝,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剑瑞,男,汉族,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树宝与被执行人陈剑瑞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树宝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陈剑瑞在2017年8月9日前支付原告周树宝合伙期间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0000元(具体给付方式如下:2017年6月9日支付20000元;2017年8月9日前支付剩余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剑瑞仅支付了20000元,余下30000元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周树宝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剑瑞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树宝赔偿款30000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周树宝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剑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剑瑞已将执行款30000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周树宝全额领取。执行费363元由被执行人陈剑瑞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范进生

审判员曹振勇

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

书记员李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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