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树宝与被执行人陈剑瑞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陕1023执10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3-02
案件内容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1023执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树宝,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剑瑞,男,汉族,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树宝与被执行人陈剑瑞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树宝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陈剑瑞在2017年8月9日前支付原告周树宝合伙期间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50000元(具体给付方式如下:2017年6月9日支付20000元;2017年8月9日前支付剩余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剑瑞仅支付了20000元,余下30000元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周树宝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剑瑞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树宝赔偿款30000元。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周树宝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剑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剑瑞已将执行款30000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周树宝全额领取。执行费363元由被执行人陈剑瑞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范进生
审判员曹振勇
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
书记员李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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