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超金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83民初993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24
案件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9938号
当事人:
申请人: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玉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46031667。
法定代表人:黄启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沙超金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安路海滨商业广场2栋3楼306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M1KGE0N。
法定代表人:舒明,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超金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超金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作为保全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超金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00000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700000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朱丽君
书记员:
书记员陆敏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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