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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新28执恢93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8-10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执恢9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骆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上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凌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洪丽,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新疆上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洪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公证处作出的(2016)巴音证字第609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8月10日恢复执行,立案标的金额8,938,987.48元,执行费72,0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银行账户)、保险、车辆登记、证劵、网络资金、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洪丽名下银行账户余额20,688.65元、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1370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洪丽名下一辆车,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洪丽名下位于库尔勒市的两套房屋,以上房屋已被多案查封,并已抵押登记在其他债权人名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库尔勒上华城百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石化大道19号中天国际·上华城1栋1层1-06号商铺,并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在“阿里拍卖·司法”网上公开拍卖了上述房产,经2次拍卖均未成交,以9,746,738.4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不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格物抵债接受财产。

五、已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全部财产线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出资信息及对经营场所走访了解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线索的核实情况,本案未实现债权8,938,987.48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公证处作出(2016)巴音证字第609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郑强

审判员张剑飞

审判员敖其尔加甫

书记员:

书记员麦尔旦江·吐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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