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海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828执2690号之六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2690号之六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左宝堂,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晓海,男,1981年5月18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828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晓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82.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任鹏飞
书记员:
书记员屈利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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