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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海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828执2690号之六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3-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2690号之六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左宝堂,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晓海,男,1981年5月18日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828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晓海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82.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任鹏飞

书记员:

书记员屈利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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