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忠法民初字第02855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16
案件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忠法民初字第02855号
当事人:
原告唐某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远航,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崴
书记员:
书记员蔡盛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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