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502民初52号
当事人:
原告彭辉,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肖建,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彭辉与被告肖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1日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郑州市白沙镇航海东路醇葡大厦的室内部分水电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给付劳务款。2018年7月23日,经原、被告初步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劳务款30000元,另有40000元劳务款待核算后再行给付。被告在出具欠条以后一没有给付30000元的劳务款,原告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劳务款3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偿付日止。2、判令至原告起诉日起,被告向原告每天补偿误工费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郑州市白沙镇醇葡大厦的室内部分水电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2018年7月24日被告肖建出具协议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商量实计工程款70000元整,因双方协商,给钱方式多少钱不一致,今先给彭辉打30000元欠条。后续的40000元钱,经公司老板娘商量调解成功后,由彭辉给续给排水工程交工后,剩余多少钱,压维修金之后,还剩下多少钱结清。欠条出具后肖建一直未给彭辉下欠工程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协议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肖建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肖建应按协议欠条履行义务。原告彭辉诉请被告肖建偿还欠款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肖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彭辉偿还工程欠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辉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被告肖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彭威
书记员:
书记员杨嘉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