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立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25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1-08-09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25号
当事人:
罪犯王朝立,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渝二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损失4.4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7年11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2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8年7月31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朝立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朝立,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朝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朝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蒋学文
审判员李庆
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
书记员徐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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