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毛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川1025民初92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8-10
案件内容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25民初920号
当事人:
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笔峰华庭长富苑**楼。
法定代表人:高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旭,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现住资中县城南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旭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小军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琴(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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