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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楠,朱艳,朱媛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5)双民一初字第5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05
案件内容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一初字第52号

当事人:

原告陈金楠,男,汉族,24岁,现住双辽市辽西街。

被告朱艳,女,汉族,48岁,现住双辽市辽北街。

被告朱媛媛,女,汉族,22岁,现住双辽市辽北街。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楠与被告朱艳、朱媛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楠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金楠撤诉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丽艳

审判员许文静

陪审员闫玉琦

书记员:

书记员刘京川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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