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楠,朱艳,朱媛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5)双民一初字第5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8-05
案件内容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一初字第52号
当事人:
原告陈金楠,男,汉族,24岁,现住双辽市辽西街。
被告朱艳,女,汉族,48岁,现住双辽市辽北街。
被告朱媛媛,女,汉族,22岁,现住双辽市辽北街。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楠与被告朱艳、朱媛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楠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金楠撤诉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丽艳
审判员许文静
陪审员闫玉琦
书记员:
书记员刘京川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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