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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03民初904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21)川1803民初904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9044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单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江南,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晶晶,女,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审理经过: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晶晶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5246.59元予以冻结,并按规定提供了相关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晶晶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限额5246.5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72元,由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予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郑水华

书记员:

书记员谢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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