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川1803民初904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21)川1803民初904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9044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单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江南,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晶晶,女,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审理经过: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晶晶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5246.59元予以冻结,并按规定提供了相关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李晶晶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限额5246.5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72元,由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予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郑水华
书记员:
书记员谢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