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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飞与谢宏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新0106执224号之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06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执224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永飞,男,1996年3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安瑞琴,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泽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谢宏茂,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40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4293.2元,执行费2664元。

本院在执行吴永飞与谢宏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谢宏茂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前往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并冻结其银行账户上存款22215.88元,其名下在本地及户籍地新疆昌吉市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迷你牌×××车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置,奇瑞牌×××车辆、福田牌×××车辆、田野牌×××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自2020年4月1日立案之日起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宏茂进行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16日前往本院接受调查。本院已依法将谢宏茂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的实际情况,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案执行标的为184293.2元,执行费为2664元,已执行到位标的22215.8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2077.32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雷俊

审判员王灵燕

审判员阿布都克依木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鹏炅

书记员谢忠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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