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与武汉华鼎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鄂01民初2875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04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初2875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元勤,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鼎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兆富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少波,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诉被告武汉华鼎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2016年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经济》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以其与被告武汉华鼎时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熊艳红
审判员余杰
人民陪审员宋银山
书记员:
书记员童小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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