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盛行与蒙志壮与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4)龙民一初字第113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26
案件内容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1135号
当事人:
原告孟志壮。
委托代理人蒙钟艳,与原告系父女关系。
被告蔡盛行。
被告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欢,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负责人王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君,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波,该行职员。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志壮(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蔡盛行、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志壮撤回对被告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施大民
人民陪审员何少锋
书记员:
书记员辜美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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