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206刑初1035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世伟,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200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0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0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世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世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苏世伟至本市湖里区后坑社区西潘社441号的“如意”门窗店,盗得被害人何某放置于店内桌子上的“OPPO”牌R9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952元)。
同日23时许,被告人苏世伟在本市湖里区西潘社290号207被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上述被盗的手机并发还被害人何某。被告人苏世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世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人左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意见书,作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世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多次判处刑罚,再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苏世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陈国树
书记员:
法官助理:庄剑斌
书记员:毛怡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