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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维军、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陕0928民初87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29
案件内容

陕 西 省 旬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874号

当事人:

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52。 被告:何维军,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田拓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云

书记员向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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