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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391执796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13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91执79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邓某,男,汉族,1981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被执行人:陈某,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91民初22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x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陈某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

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以人民币x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某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吕豫军

书记员:

书记员布乃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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