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峰、湖北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683财保35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19-08-30
案件内容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3财保355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峰,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枣阳市西城开发区,现住枣阳市,

被申请人:湖北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强阶,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峰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将被申请人湖北鸿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予以冻结、查封,保全银行存款230万元。王峰自愿以其与其妻杜明珍共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城书院街48号(三环书香苑)15-16幢409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枣阳不动产权第0005228号房屋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湖北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王峰提供担保的王峰与杜明珍共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城书院街48号(三环书香苑)15-16幢409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枣阳不动产权第0005228号的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峰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沈黎明

书记员:

书记员张谊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