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郎江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新2701民初2402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9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1民初2402号
当事人:
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梅,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郎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博乐市阳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孟明
书记员:
书记员谢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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