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624民初1270号
当事人:
原告:张毅,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吴云强,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苗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印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毅与被告吴云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云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揽加工费6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在思××别墅房屋,其将房屋木工装修部分承包给原告,双方就承包内容口头约定了价格。原告于2014年11月按约定完工。通过双方结算,房屋木工装修款共计21500元。被告支付了15000元,尚有65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出具6500元的欠条。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欠款,遂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张毅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张毅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欠条1张,用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房屋装修款6500元的事实。
被告吴云强未到庭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被告吴云强在思××别墅房屋,其将房屋木工装修部分承包给原告张毅,双方就承包内容口头约定了价格。原告张毅于2014年11月按约定完工。通过双方结算,房屋木工装修款共计21500元。被告吴云强支付了15000元,尚有65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原告出具6500元的欠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房屋装修工作,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款,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屋装修欠款6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吴云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毅房屋装修欠款人民币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云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谭景俊
人民陪审员谭正阶
人民陪审员张永生
书记员:
书记员王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