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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宝利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6执8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7-29
案件内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6执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无锡宝利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亭街道春雨路**。

法定代表人:黄成。

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涡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杰。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无锡宝利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鹿邑县金日食用油有限公司存款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静

书记员:

书记员赵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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