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申请执行某化工有限公司、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晋0821执7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29
案件内容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1执7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
被执行人: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申请执行某化工有限公司、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姚玲
书记员:
书记员张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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