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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申请执行某化工有限公司、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晋0821执73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29
案件内容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1执7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

被执行人: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申请执行某化工有限公司、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姚玲

书记员:

书记员张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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