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特87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家园8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林春,财务资金部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喆,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资副总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申请人:吴迪,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昊,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网络公司)与被申请人吴迪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家园网络公司称,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423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家园网络公司已经暂停所有业务,处于歇业状态,没有任何资产,全线崩盘,无力按时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仲裁裁决未考虑家园网络公司的实际情况,家园网络公司并非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吴迪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家园网络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查查明:吴迪于2018年10月2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家园网络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2018年9月工资6772.74元、2017年年度绩效和2017年四季度绩效7862.51元、2018年第一、二季度绩效6000元。家园网络公司对此均予以认可,并同意按照吴迪申请的数额支付。
2018年11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8]第4236号裁决:一、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迪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二、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迪2018年9月工资6772.74元;三、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迪2017年年度绩效和2017年四季度绩效7862.51元;四、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迪2018年第一、二季度绩效6000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园网络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其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故家园网络公司的申请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家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长窦江涛
审判员王晓云
审判员王磊
审判员卜晓飞
审判员刘艳
书记员:
法官助理蒋媚
书记员张晨
书记员王琳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