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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风生、刘淑珍、宋顺霞、藏博雅、薛平、王海平与宋兴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黑1121执153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嫩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07
案件内容

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21执153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藏风生,男性,194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申请执行人:刘淑珍,女性,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申请执行人:宋顺霞,女性,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市。 申请执行人:藏博雅,女性,200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市。 申请执行人:薛平,男性,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市。 申请执行人:王海平,男性,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市。 被执行人:宋兴磊,男性,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藏风生、刘淑珍、宋顺霞、藏博雅、薛平、王海平与宋兴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兴磊唯一的财产拍卖后已分配完毕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在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11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霍立臣

审判员姚树全

审判员田波

书记员:

书记员唐文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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