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风生、刘淑珍、宋顺霞、藏博雅、薛平、王海平与宋兴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黑1121执153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嫩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07
案件内容
嫩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21执153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藏风生,男性,194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申请执行人:刘淑珍,女性,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申请执行人:宋顺霞,女性,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市。 申请执行人:藏博雅,女性,200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市。 申请执行人:薛平,男性,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市。 申请执行人:王海平,男性,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市。 被执行人:宋兴磊,男性,199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藏风生、刘淑珍、宋顺霞、藏博雅、薛平、王海平与宋兴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兴磊唯一的财产拍卖后已分配完毕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在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1121刑初92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霍立臣
审判员姚树全
审判员田波
书记员:
书记员唐文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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