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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与程双斌、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赣1127民初55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20
案件内容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7民初553号

当事人:

原告: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六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365414Q。

法定代表人:宋易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程双斌,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良种场一分场南区,

被告:甘晓东,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良种场一分场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双斌、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2020年4月17日以诉讼期间被告程双斌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范益盛

书记员:

书记员黄珍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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