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与程双斌、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赣1127民初55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20
案件内容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7民初553号
当事人:
原告: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六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365414Q。
法定代表人:宋易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程双斌,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良种场一分场南区,
被告:甘晓东,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良种场一分场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双斌、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2020年4月17日以诉讼期间被告程双斌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837元,由鹰潭福神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范益盛
书记员:
书记员黄珍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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