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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明忠与劳学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830执168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1-11
案件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执168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丁明忠,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执行人:劳学峰,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丁明忠与被执行人劳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作出的(2019)苏0830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劳学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丁明忠支付欠付货款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劳学峰负担。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242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6日,本院以邮政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劳学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上述邮件显示未妥投,2020年7月13日本案向被执行人劳学峰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9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劳学峰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2020年10月26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劳学峰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3、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登记、工商、股权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扣划到被执行人案款1147.06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B×××××、浙B×××××的车辆,本案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暂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7月7日,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之后,本院执行人员通过查询淮安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另委托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9月24日,委托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城中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家庭生活、财产及债权等情况,但至今本院未收到其回复。

6、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劳学峰下落,故未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7、因被执行人劳学峰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劳学峰罚款2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以谈话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除本案已扣划的1147.06元案款以及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外,暂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1147.06元,未执行标的为41277.94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本案已扣划的1147.06元案款以及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赵学雷

审判员吴银国

审判员张晓玉

书记员:

书记员陈瑶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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