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呼和浩特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雅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内0104执84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9
案件内容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104执8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雅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红巢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雅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的(2017)内0104执84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玉商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雅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商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审判长柳毅

审判员王琳

审判员冯根群

书记员:

书记员王向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