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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鑫宝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214民初5886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6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4民初588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无锡鑫宝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939597775,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商城**101。

法定代表人:朱静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光辉,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4392953R,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锡南工业配套区B-18地块**厂房

法定代表人:MARIOVERGANI。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鑫宝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商公司)与被告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鑫宝商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鑫宝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鑫宝商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6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20元(此款已由鑫宝商公司预交),由鑫宝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帆

书记员:

书记员黄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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