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鑫宝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214民初5886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6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4民初5886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无锡鑫宝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939597775,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商城**101。
法定代表人:朱静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光辉,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84392953R,住,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锡南工业配套区B-18地块**厂房
法定代表人:MARIOVERGANI。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鑫宝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商公司)与被告高浦龙(无锡)物流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鑫宝商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鑫宝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鑫宝商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6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20元(此款已由鑫宝商公司预交),由鑫宝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帆
书记员:
书记员黄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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