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世民与刘萍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吉0211财保9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1-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11财保9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李世民,男,195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刘萍,女,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世民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萍名下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世民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萍名下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水韵名城1号楼2单元17层82号房屋,产权证号:*********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萍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北极街桃园新村15号楼2单元6层21号房屋,产权证号:********号。

三、查封担保人谢辉名下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38号楼16号网点,不动产权证号:吉(2017)吉林市不动产权第********号。

四、查封担保人谢辉名下坐落于吉林市船营区五中小区3号楼1单元4层15号,产权证号:********号。

上列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李世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审判长武洋

审判员邵洪

代理审判员张娜

书记员:

书记员徐士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