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全华与肖顺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802民初5281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19
案件内容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5281号
当事人:
原告:曾全华,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肖顺发,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曾全华与被告肖顺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全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曾全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熊宗华
书记员:
书记员乐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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